(2017)豫062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金梅与梁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金梅,梁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万金梅,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梁俊伟,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新镇镇。申请执行人万金梅与被执行人梁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梁俊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万金梅化肥款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私下将化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2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占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