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7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樊长清与齐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长清,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樊长清,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齐彪,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强制执行,双方就本院(2016)黑0227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