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樊长清与齐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长清,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樊长清,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齐彪,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强制执行,双方就本院(2016)黑0227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