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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秀文与朱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文,朱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558号原告:陈秀文,男,51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朱猛,男,28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陈秀文与被告朱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秀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文撤回对被告朱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陈秀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