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秀文与朱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文,朱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558号原告:陈秀文,男,51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朱猛,男,28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陈秀文与被告朱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秀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文撤回对被告朱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陈秀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