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25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