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元刚与成都灏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刚,成都灏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578号原告:李元刚。被告:成都灏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刚与被告成都灏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刚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灏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元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元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旺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梓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