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乐成,张玲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590号申请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号。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宫乐成,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张玲玲,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宫乐成、张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宫乐成名下的坐落于栖霞市中桥供销合作社北的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房产及土地证号栖国用(2005)第2806**号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宫乐成名下坐落于栖霞市中桥供销合作社北的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房产及土地证号栖国用(2005)第2806**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靖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