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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2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巨牛衡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巨牛衡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528号之一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夏石庙村。法定代表人:吕学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富,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巨牛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易家湾镇新湖工区。法定代表人:宁牛生,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巨牛衡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