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颜某1、颜某2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1,颜某2,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某某,陆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999号原告:颜某1,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颜某2,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刘海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韦晗,董事长。被告:上海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执行董事。被告:夏某某,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陆某某,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颜某1、原告颜某2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夏某某、被告陆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颜某1、颜某2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某1、颜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颜某1、颜某2共同负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