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舒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舒某。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刘某申请舒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舒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9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