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9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启栋与史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栋,史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9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启栋,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史洪峰,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826民初17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启栋与被执行人史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张启栋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启栋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代理��判员王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