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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秀芹与王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芹,王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441号原告:赵秀芹,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才,永城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爱连,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芹诉被告王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赵秀芹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