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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姚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高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8556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高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