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洪亮、侯封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洪亮,侯封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732号申请人杨洪亮,男,1954年8月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侯封球,男,1960年7月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杨洪亮与被申请人侯封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封球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15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或第一百零二条或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侯封球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路雪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