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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国斌与被执行人张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斌,张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牛国斌,男,40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张海江,男,39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国斌与被执行人张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牛国斌借款92000元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2执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