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778号原告:叶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娥,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叶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