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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778号原告:叶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娥,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叶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