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510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与屈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屈自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510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73848738B,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99号华润国际社区10号楼一楼。负责人:迟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彦彦,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自强,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屈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