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少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少波,河南省新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贾书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玉,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少波,男,汉族,1985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元名郡金池名郡**栋***号。法定代表人尹乐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少波、河南省新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87元,减半收取1493.5元,由上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路增广审判员 王建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