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0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乐亭县马头营镇人民政府、周继林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马头营镇人民政府,周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394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马头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乐亭县2。被执行人周继林,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乐亭县马头营镇人民政府申请周继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2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马头营镇人民政府于2017-5-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经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231号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郭湘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