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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真灵与马文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真灵,马文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285号原告白真灵,女,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马文明,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培勇,职务:经理。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委托代理人刘瑞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真灵诉被告马文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真灵于2017年0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真灵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真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真灵负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向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