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凌浩与张萍、张露、郑维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浩,张萍,张露,郑维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486号原告:张凌浩,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诉讼委托代理人:熊建,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萍,女,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张露,女,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郑维琼,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张凌浩诉被告张萍、张露、郑维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凌浩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政府协调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予以履行,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1元,由原告张凌浩负担。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