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苏爱民与姜献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爱民,姜献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136号原告:苏爱民,男,1958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姜献东,男,1970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苏爱民与被告姜献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苏爱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苏爱民负担。审判员 张桂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