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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苏爱民与姜献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爱民,姜献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136号原告:苏爱民,男,1958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姜献东,男,1970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苏爱民与被告姜献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苏爱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苏爱民负担。审判员  张桂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