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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盛华、福建元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盛华,福建元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张盛华,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元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肖传英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盛华与被执行人福建元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金金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执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