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伦辉与六安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伦辉,六安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929号原告:黄伦辉,男,汉族,1982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枝,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三中心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62313827。法定代表人:赵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治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638852。法定代表人:李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欧阳建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伦辉诉被告六安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伦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伦辉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伦辉撤诉。审判员 罗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