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常州昊青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昊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催5号申请人:常州昊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谷华城金禧园***号。法定代表人:陈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昊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州昊青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100051/25518877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23日,出票人全称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十堰卓正工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昊青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