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能与被告邛崃市火星食品饮料厂、被告陈素琼、被告谢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能,邛崃市火星食品饮料厂,陈素琼,谢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531号原告:陈能,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韩场镇韩延村X组。被告:邛崃市火星食品饮料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冉义镇英汉村。投资人:陈素琼。被告:陈素琼,女,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冉义镇火星村X组。被告:谢万权,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环峰镇华阳社区花园小区X幢X单元X室原告陈能与被告邛崃市火星食品饮料厂、被告陈素琼、被告谢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能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能撤诉。审判员 任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