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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能与被告邛崃市火星食品饮料厂、被告陈素琼、被告谢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能,邛崃市火星食品饮料厂,陈素琼,谢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531号原告:陈能,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韩场镇韩延村X组。被告:邛崃市火星食品饮料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冉义镇英汉村。投资人:陈素琼。被告:陈素琼,女,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冉义镇火星村X组。被告:谢万权,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环峰镇华阳社区花园小区X幢X单元X室原告陈能与被告邛崃市火星食品饮料厂、被告陈素琼、被告谢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能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能撤诉。审判员  任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