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德仁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223号原告王德仁,男,194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文枢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黎辉,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孙薇,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严青,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19891115765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仁诉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德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仁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对他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影响,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仁负担。审 判 长 李 兵人民陪审员 沙国兴人民陪审员 李月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