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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608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陆启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滨,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滨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