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俊宇诉赵利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俊宇,赵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俊宇,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刘玉霞(系申请执行人安俊宇的母亲),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赵利梅,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安俊宇申请执行赵利梅财产损害赔偿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俊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被执行人赵利梅应负担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安俊宇房屋款67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9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利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冻结、工资进行了扣划,现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