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白涛与张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涛,张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108号原告白涛,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永胜,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受理原告白涛诉被告张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涛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白涛负担。审 判 长 范 矛人民陪审员 刘佳昌人民陪审员 张雅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桂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