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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济南槐荫马国生粮油经销处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常市大米协会,济南槐荫马国生粮油经销处,山东匡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37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五常市。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槐荫马国生粮油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匡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粮油东区*****号。经营者:马国生,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德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匡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济南槐荫马国生粮油经销处、山东匡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