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传军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42号吕传军:你因诉范县公安局、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你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你与丁燕燕老家亲戚(包括丁爱存)在争吵、相互厮打过程中,咬丁爱存手部致其轻微伤的事实存在。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和《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濮阳市公安局接到你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对你的复议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你在再审申请书要求追究丁爱存的刑事责任,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终审判决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