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守礼与云富、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景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守礼,王云富,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徐景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2620号原告:黄守礼,男。被告:王云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基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女。第三人:徐景山,男。原告黄守礼诉被告王云富、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景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守礼、被告王云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基敏、被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第三人徐景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守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云富、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0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1日下午三时左右,王云富家暖气跑水,导致黄守礼家被淹。当时给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打电话,第二天早上8时22分,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才派人将水阀关闭,经过近17个小时的浸泡,家中物品已经损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王云富辩称:黄守礼请求的赔偿应由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承担。2016年10月12日,王云富与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形成了供热合同。2016年10月21日下午,磐石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向住户供热注水时,将王云富家储藏室暖气片上的死堵鼓掉,导致暖气片漏水。下午2时46分左右,小区的门卫打电话给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该公司人称暖气没注水,故一直未来抢修。次日7时30分左右,黄守礼在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一直未来人维修的情况下拨打了110,直至8.20分左右,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才派人将王云富家入户供水阀门关闭,期间长达17个小时。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在接到电话后未及时进行抢修,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云富如数缴纳了供热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供热期间,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应对王云富屋内所发生的一切故障负责抢修,物业管理人员通知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后,公司在长达17个小时后才将阀门关闭,因此对于黄守礼的损失,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黄守礼的诉讼请求。黄守礼是停热户,停热后明确了一切后果自负。黄守礼家2016年10月21日出现漏水,公司是2016年10月22日凌晨3点多主管道才修好,正式供水,2016年10月21日下午公司根本没有注水,因此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徐景山述称:这起事故直接的原因是五楼暖气片爆裂造成的,当时我去上海旅游,对情况不清楚,没有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黄守礼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照片、视频音像材料1组,证明黄守礼家被浸泡的事实;2、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黄守礼家被浸泡的财产损失11,460.10元;3、财产损失情况说明1份,证明评估报告上没有做出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情况。王云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供热收据1份,证明与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供热关系;2、王广春的证言,证明供热水阀只能由供热公司关闭;3、小区门卫郑学芝的证言及打电话的记录,证明两次给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打电话,公司说没有注水,未派人维修;4、磐石市东宁派出所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黄守礼报警后的情况。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收费通知1份,证明收费时警示各住户在供热注水时家中要留人发放了通知;2、照片1组、管艳龙证言、李国臣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1日供热主管道故障,工人维修到凌晨后才注水、打压。第三人徐景山未提供证据。经质证,王云富、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徐景山对黄守礼提供的照片、视频材料、评估报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王云富对黄守礼提供的财产损失情况有异议,因该份情况说明系黄守礼自己书写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对于王云富提供的证据,黄守礼及徐景山均无异议,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对门卫郑学芝的证言无异议,对其它证据有异议,故对郑学芝的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因王云富提供的收费收据是复印件,证人王广春未到庭接受质询,故本院对这该两份证据不予确认,郑学芝的证言能够与王云富提供的证据4相互印证,证据5系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证明,本院对证据4、5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第三人徐景山均无异议,黄守礼对收费通知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关联性有异议,王云富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收费通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提供的照片未标明时间,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管艳龙、李国臣均未到庭接受质询,故本院对照片及证人证言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1日,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开始注水供暖,王云富家室内暖气片的死堵脱落,发生了漏水。水渗透到四楼徐景山、三楼黄守礼、二楼李雪家。2016年10月22日8时20分左右,磐石市冬晨供热公司派人将王云富家注水阀门关闭,漏水方停止。黄守礼家被浸泡的财产经吉林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后资产价值为11,460.1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王云富作为室内暖气片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对暖气片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由于室内暖气片年久失修,且在暖气注水期间,王云富未按照通知要求家中留人看守,导致暖气漏水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因此对于徐景山的财产被浸泡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在接到住户漏水需要维修的通知后,未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黄守礼家中财产被浸泡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黄守礼家中在供热试水期间无人居住,疏忽了对房屋的管理和供热公司要求供热试水期间家中留人的警示,对王云富家中暖气片漏水未及时处理,对扩大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徐景山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以减轻王云富的责任。黄守礼主张其财产损失为100,000.00元,对于评估报告中未涉及的财产损失,黄守礼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此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云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黄守礼6,876.06元(11,460.10元×60%);二、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黄守礼3,438.03元(11460.10元×30%);三、第三人徐景山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四、驳回黄守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2,000.00元,由王云富负担1,200.00元,由黄守礼负担200.00元,由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王云富负担143.00元,由黄守礼负担2,062.00元,由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贵玉审 判 员 王丽力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