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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395号原告:袁某,男,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人。被告:陈某某,女,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人。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贺晓鹏审 判 员  张会敏人民陪审员  叶善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玲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