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395号原告:袁某,男,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人。被告:陈某某,女,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人。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贺晓鹏审 判 员 张会敏人民陪审员 叶善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玲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