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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刚与王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王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生,系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自治县人,现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王永兰,女,佤族,1977年12月25日生,系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王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刚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兰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刚借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兰无现金履行能力,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王永兰的财产进行了五查,但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王永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基于上述的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永兰现状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刚,申请执行人李刚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4执1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海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艾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