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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力胜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永德封头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力胜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永德封头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333号原告:佛山市力胜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居委会珠江大道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赵有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宇,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彬,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永德封头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德良。原告佛山市力胜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永德封头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宇、左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98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9日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销售15批焊接设备,2015年12月9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出具一份《收据》,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198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一直未付任何款项。诉讼中,原告提交原告企业营业执照、被告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收据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互相佐证,可以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法律法规及交易习惯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被告应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三个月内对账并付清款项,但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1983元未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及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永德封头锻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力胜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983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6.32元、财产保全费339.83元,合计666.15元(原告佛山市力胜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永德封头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淑娴胡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