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燊荣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安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燊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安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820号原告:曾燊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安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负责人:陈旭东。原告曾燊荣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安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曾燊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燊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湘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