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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杨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528号原告张振华,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杨军峰,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灵寿县。张振华与杨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振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华撤诉。审判员  王兴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艳?以上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听清了吗:听清了?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张振华。:好的。?核对裁定,无误后签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