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柏林(惠州)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麦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林(惠州)科技化工有限公司,青岛麦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270号原告:柏林(惠州)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东侧柏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哲伟,董事长。被告:青岛麦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华山三路389号。法定代表人:刘世振。原告柏林(惠州)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麦克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属于当事���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林(惠州)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1.62元,减半收取即445.81元,由原告负担。(以下空白)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人民陪审员 黎国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燕琼书 记 员 姚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