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2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莉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619-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莉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27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527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莉。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书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