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曾安华与石重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安华,石重勇,凯里市清江路亲亲家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139号原告:曾安华,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石重勇,男,大约39岁,住贵州省凯里市。第三人:凯里市清江路亲亲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清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昌祥。原告曾安华与被告石重勇、第三人凯里市清江路亲亲家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安华负担。审判员 佘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