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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国祥与温景奎、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祥,温景奎,张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37号原告:刘国祥,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种植户。被告:温景奎,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张淑娟(系温景奎之妻),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种植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祥与被告温景奎、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秋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