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范学颖与范小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雪颖,范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3执2号申请执行人范雪颖,女,2004年11月13日生,汉族,襄汾县滨河西路仁河小区。被执行人范小斌,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襄汾县襄陵镇四柱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学颖与被执行人范小斌抚养费纠纷(2016)晋1023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雪颖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23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