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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于桂明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闫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闫开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808号原告:于桂明,系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鸣杰水杰安装施工队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远光,文登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与宝泉路交汇处迪尚大厦9楼。主要负责人:林玉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腾飞,该公司职工。被告:闫开平,系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明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闫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闫开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桂明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明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闫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桂明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