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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淑范与吕鹏飞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范,吕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范,女,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吕鹏飞,男,汉族,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淑范与被执行人吕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淑范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68,505.00元;二、原告王淑范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因被执行人吕鹏飞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吕鹏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吕鹏飞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对被执行人吕鹏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吕鹏飞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款,已对被执行人吕鹏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吕鹏飞,已将被执行人吕鹏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