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保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万涛与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保155号之一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万涛与被申请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执保155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