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1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尹书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西振,尹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刑初270号自诉人冯西振,男,1950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人尹书林,男,1965年2月19日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扶沟县。自诉人冯西振以被告人尹书林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冯西振以被告人尹书林执行款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尹书林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冯西振诉被告人尹书林犯拒不执行裁定一案,在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冯西振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西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庆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