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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XX;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XX村第六村民小组征地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XX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黄XX,女,汉族,2006年11月12日出生,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513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XX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汪峰,该组组长。权利人黄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终2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