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XX;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XX村第六村民小组征地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XX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黄XX,女,汉族,2006年11月12日出生,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513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XX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汪峰,该组组长。权利人黄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终2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