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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立宏与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立宏,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142号起诉人秦立宏。被起诉人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原秀山煤矿)。法定代表人李芳停,该公司负责人。被起诉人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569号。法定代表人李碧,该局局长。被起诉人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569号。法定代表人李碧,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收到起诉人秦立宏的民事起诉状。秦立宏诉称:2010年,因修建大广高速,为支持国家建设,其与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签订了《大广高速秀山矿房屋拆迁合同》,秀山煤业分公司以10000元货币补偿收回其位于铁山秀山住宅区的公建住房41.8㎡予以拆迁。2016年秀山矿区棚户改造,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房改方案,按房改政策将公租房出售给职工个人,由职工个人享受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一个单位同是房改,却有两种处理方法,为此,其多次向工矿集团讨要说法并向市信访局上访,均无果而终,故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与其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所在地位于铁山秀山。同时原告系与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纠纷的相对人应是秀山煤业分公司,而秀山煤业分公司住所地在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综上,无论从房屋所在地、被告居住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方面确定管辖,我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故应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秦立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锦花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