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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根娣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根娣,赵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根娣,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洲颖,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200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溧水××××小学学生,户籍地南京市溧水区,现住南京市溧水区。法定代理人:钱某(系赵某母亲),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溧水华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南京市溧水区,现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江,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根娣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根娣于2017年6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根娣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根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根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 琼审判员 何祖斌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