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小超、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超,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栗松树,孙娟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超。委托代理人:刘士学,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士学,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晓飞,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刚,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栗松树。原审被告:孙娟娟。上诉人刘小超、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9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刘小超、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已预缴358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龙 微信公众号“”